惠州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新政来了,自10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5-10-01   作者:    浏览次数:5997   

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政策,维护群众生育权益,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惠医保函〔202593号),自2025101日起实施。此次调整将为惠州职工医保参保人带来多项实实在在的福利,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更惠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全额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门诊产前检查(含产后42天的检查)政策内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即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为100%。(备注:2025101日前产前检查报销金额已达到1500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在2025101日后继续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待遇。)

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的,产前检查待遇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产前检查待遇按《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执行。

产前检查选点管理按《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选点变更参照普通门诊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此次政策的出台,是我市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号召,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此举将有效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共同助力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升参保市民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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