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2 浏览次数:4871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后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